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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出台意见 强化判后答疑 促进定分止争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严怡娜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1-11-25 10:20

  本报讯 为什么这样判?当事人心头的问题也许会成为矛盾纠纷再一次发生的“导火索”。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意见》),持续整治判后答疑工作不到位的顽瘴痼疾,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

  据了解,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司法制度。当事人存有疑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判后答疑不仅是法官和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过程、监督过程。

  本次修订重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在落实判后答疑工作上遇到的诸如送达答疑告知书不规范、答疑主体泛化、答疑方式单一等方面问题。哪些案件需要答疑?《意见》对此作出明确。答疑案件范围包括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和驳回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国家赔偿自赔案件,以及由院庭长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其他需要答疑的案件。按照要求,上述案件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送达判后答疑告知书。

  “法院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败诉原因。判后答疑是进一步释法析理,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审判延伸服务。结合实际,主要是针对民事、行政、赔偿等3类案件进行答疑。”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

  人员落实是判后答疑全面推进的保障。《意见》要求,判后答疑由承办法官负责,必要时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参加;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分管部门重点、难点案件的判后答疑;院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部分案件的判后答疑。原则上,答疑对象限于案件当事人,重点做好败诉方的答疑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胜诉方进行答疑。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广泛开展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建议活动,加强判后答疑工作是市场主体提出的建议之一。作为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规定当事人申请答疑的内容包括可以申请答疑的事项、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答疑地点等。判后答疑通常以面对面答疑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话答疑、网络答疑或视频答疑等形式,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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