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近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迅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2016年,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供应混凝土,申请人依约提供混凝土,但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款项后,双方对付款利息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考虑简单冻结基本账户将会对企业资金往来和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遂马上与双方沟通,对被执行人再次阐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等失信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以高压态势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同时,耐心劝导申请人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沟通案件进展。终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主动足额缴纳了执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