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驱车400余公里到吉林省,跨省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服刑人员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彰显了法院司法温情,人性化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蔡某系吉林省通化市某地到宽甸县务工人员,其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在宽甸某乡镇租用的林地进行翻整并种植人参,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蔡某患有高血压1级(高危)、脑梗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宽甸县法院委托丹东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蔡某进行医学鉴定,宽甸县人民检察院对鉴定过程全程监督。
因蔡某身患疾病,考虑其身体情况,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公诉机关,并与当事人沟通,将庭审现场搬到了蔡某的“家门口”——吉林省通化市某镇司法所。
庭审中,法官询问了蔡某身体状况并核实其身份、判刑等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通过对案件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了蔡某的病情并听取了检察机关、人大代表及蔡某的意见,最终,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纳了医院的鉴定结果,认为蔡某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庭审结束后,蔡某对宽甸县法院充分体谅自己的困难并上门开庭深表感谢,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暂予监外执行有关规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改过自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宽甸县法院严格规范案件办理,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