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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被队友击伤 损失该谁赔偿?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9-10 10:16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8日下午,小单、小林及另外二人相约前往某篮球馆打篮球。期间,四人在争抢篮板球过程中,小单被小林起跳抢球时抬起的右侧胳膊肘击中唇部,致上下前牙外伤,左上第1、2颗门牙断裂。小单受伤后,前往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因与小林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单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林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小林未到庭应诉。经法官征询小林的意见,小林表示,同意补偿小单医疗费2000元,但对于其余费用不同意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单、小林对于自愿参加案涉篮球运动的事实均无异议,而小林对于小单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庭审中,小单自述小林在本案事件中并不存在故意侵害的行为,且通过其提供的事发现场的视频资料,小单受伤之时,其处于小林身体右侧稍后位置,对于小林而言,很难判断和预见其起跳抢球的动作会致身后侧位的小单受伤。故在小单亦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小林对小单所受伤情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林明确表示同意补偿小单医疗费2000元,故对于小单的医疗费损失部分,法院最终判决由小林给予补偿2000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称为“自甘风险”条款,是新增的免责条款之一,旨在特定情形下,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自甘风险”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即超出日常的特殊风险的文体活动,通常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竞技活动或者体育(包括专业体育)、冲浪、攀岩等活动。“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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