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我为群众讲法律你问我答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6-28 10:51

  赵女士:你好!我是沈阳市居民,去年我女儿找了个对象,相处时间长了之后,我发现小伙子精神状态不稳定,阶段性的意志消沉,甚至有轻生的念头,在我的强烈要求之下,小伙子做了个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抑郁症。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女儿是不是不能跟他结婚了?

  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日馨: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有4种情况不应结婚: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所谓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上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一般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疾病和有关精神疾病(如躁狂、抑郁性精神分裂症)。

  而现在实行的民法典取消了原来《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条。

  而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在双方都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患有以上疾病也是可以结婚的。

  但需要提醒的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会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与这样的人结婚,不仅对患者本人无好处,也会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不幸,还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