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深度参与,也远非司法一己之力所能及。
去年,在鞍山市千山区政府的推动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创新工作举措,与鞍山市千山区司法局组建“千山区行政争议调处中心”之后,调处中心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全面开展工作,已经陆续妥善化解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引发的行政争议、土地征收后续行政赔偿问题、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中的瑕疵等26起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千山区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成立现场
坚持“需求导向”
为政府提供稳妥解决方案
“调处中心实体化运行后,即接到地方政府的申请,希望中心能就一起因火灾引发的争议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千山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滕启刚记得,2019年4月,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石牌路村东沟山上有人祭祀,使用明火焚烧祭祀物品,虽然对焚烧后的残留物进行掩埋,但一段时间后,祭祀处起火,周边四户村民承包的果园也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四户果农找不到事故责任人,于是找到了区政府。
掌握情况后,滕启刚一边安抚四户村民的情绪,一边深入对案件进行研究,同时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起案件做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确定了责任人和损失金额,为四户果农在今后民事赔偿诉讼中奠定了基础。
后千山区政府会同各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并出具了《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孟某为此次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孟某对此次火灾责任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鞍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千山区政府作出的《火灾责任认定书》,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果农到千山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拿到了胜诉判决书,问题得以妥善化解。
坚持“效果导向”
为百姓寻求更有效途径
调处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根据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通过协商而非对抗方式实质性解决纠纷。
原告张某、马某诉被告某区发展和改革局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该案是该区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房屋中形成的历史性遗留问题,已经产生两次诉讼。两名原告在办理回迁后产权登记时,发现拆迁协议记载的产权面积与原登记不等,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庭审情况以及证据,发现在本次诉讼中老人的诉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此案如果另行诉讼,单纯判决也难以真正解决问题,只有调解才能让双方真正化解矛盾。
为了实质性化解争议,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走行政调解之路,并引导当事人向调处中心申请调解。调处中心受理后,多次组织当事人面对面协商,被告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告同意了被告方的行政处理决定,最终案件以撤诉结案。
坚持“服务导向”
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指导
为帮助行政机关完善执法环节,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年初,调处中心应邀为千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行政法规讲座,为构建综合执法与司法衔接新模式,统一执法、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奠定了基础。
滕启刚告诉记者,他为这次讲课做了精心准备,就行政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以及需要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培训。还结合典型案例,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阻碍执法及如何在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取证等问题进行了生动形象、深入浅出的讲解。执法人员在听取课程后表示,培训非常及时,培训内容针对性很强,实用性很高,不仅对于疑难案件做出了指导,更为今后执法工作的完善打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