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省法院依托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两屏一带两廊”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将于2021年1月1日起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其中,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朝阳县人民法院、盘山县人民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辽河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应当由铁路基层法院和辽河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沈阳市、辽阳市、铁岭市、铁路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连市、营口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锦州市、葫芦岛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阜新市、朝阳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鞍山市、盘锦市、辽河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大连海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规定》明确,集中管辖法院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归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受理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以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不在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管辖,管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省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交由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
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可以采取网上立案、预约立案、案件所在地法院代收和移送起诉材料等方式异地立案,便于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