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0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申请人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和张某新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合法有效。该案是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据了解,张某新为冶炼镁锭厂生产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8年4月开始外购朝阳市某集团的镁皮为原料,采用土法冶炼断续生产镁锭,其生产工艺与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与环保法规要求。厂区内存放原材料(镁皮)及成品,厂区裸露地面多处露天堆放冶炼废镁渣,未采取任何相应污染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8月18日,在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参与下,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与张某新经磋商,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磋商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