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王某某与法库县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劳动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义务,保证学生在劳动中的人身安全。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12月10日,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法库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回顾总结该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此次对外发布“李某与包某1、包某某、杨某某、白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库县和平乡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龙某某、刘某某监护人资格案”“王某某与法库县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吴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章某与路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5个典型案例,主要围绕“审理未成年人纠纷时,应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司法理念”“审理撤销监护权案件,围绕‘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尽最大努力使未成年人快速脱离无人监护的状态”等几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法库县法院在创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教育和预防工作力度,形成庭前严查、庭中言教、庭后引导的工作模式;坚持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延伸审判功能,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以校园为基地,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感受司法权威,树立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