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延伸审判职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以高位推动、精准施策、强化保障、优化服务为抓手,将营商环境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
今年以来,葫芦岛中院“内外兼修”,对内提质增效,对外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审判、服务两手硬,既保证公平公正审判,又兼顾企业和企业家的发展利益,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打造高质量的营商环境。
葫芦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淑俐(左二)与企业家交流企业产品
多走多听多问多思
发展与服务“同频”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于“司法体验”,企业和企业家对营商环境的感知是最敏锐、最深刻的,葫芦岛中院通过“走出去”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问计、大宣传和“请进来”说真话、议实事、谈解决的方式倾听企业呼声、征求企业意见,更好地服务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更好、更快地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向前推进,用法律效益换取发展效益。
“今天我们来调研,就是想听一听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涉法问题,也希望企业能够为我们法院工作提出一些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调研的目的就是听真话、办实事。”11月25日,葫芦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淑俐到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调研时,开口就直奔主题——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需要法院做什么?
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是上市集团公司海思科医药集团的子公司,坐落于兴城市曹庄工业园区,是当地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该公司占地面积115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拥有11条药品制剂生产线,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制药公司。公司年产值5亿元,销售收入4.5亿元,年上缴利税3000万元,纳税额在兴城市的工业企业中排名首位。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葫芦岛特别是兴城的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
王淑俐一行实地考察走访了企业的综合仓库、质量检测等部门,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就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现状、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调研组向企业发放了由葫芦岛中院自行制订并编撰的营商环境制度汇编,以及《葫芦岛市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手册》等资料。在座谈中,王淑俐详细询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特别是涉及法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倾听企业呼声,了解企业需求,并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和建议。
“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多新的机遇和挑战,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涉法问题和困惑,有了你们的支持,我们就感觉有了法律依靠,发展信心极大地提升。”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勇说。
通过多走、多听、多感受,多问、多思、多想办法,让企业发展与法律服务产生了同频效应。
副市长出庭应诉
行政与审判“共鸣”
围绕大局,服务大局,在全市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葫芦岛中院通过激发与行政机关的“共鸣”效应,让司法审判更上层楼。根据责任分工,葫芦岛中院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实施以来,法院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沟通,高位推动强力攻坚行政案件的审判落地。
11月17日,葫芦岛中院开庭审理葫芦岛市某房地产公司诉葫芦岛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葫芦岛市副市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积极答辩。
副市长是历年来葫芦岛地区出庭应诉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全社会尊法、守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尊重和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权威,更有利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当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局。”王淑俐说。
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葫芦岛市副市长就相关问题认真回答了审判员的询问,积极表明了观点。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庭审规范流畅,法庭秩序井然。此案的原告及代理律师对副市长出庭应诉表示极大肯定和赞赏:“感谢被告机关行政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一来表明被告对相关矛盾纠纷的重视,有利于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二来原告有幸见证葫芦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取得重大进展。”
此案的审理也反映了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高度重视,对于促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葫芦岛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和意义。
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
助企业健康前行
诉讼与保护“通感”
不仅要“白纸黑字”,还要“落地有声”。
今年以来,葫芦岛中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方案》《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圈定时间点、关注点、着重点,绘出一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作战图”。
“法官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证据的认证,将原告起诉我方的刑事‘合同诈骗’定为经济纠纷,对我方作出了无罪宣判,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让企业感受到了葫芦岛中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方面的具体举措。”赤峰某煤炭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说。
佟某是葫芦岛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后第一个受惠的企业负责人,自身的诉讼体会与法院的营商环境建设产生了强烈的“通感”效应。
由于多方合作投资经营产生亏损,佟某被合作方以合同诈骗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葫芦岛中院审理认为,佟某与合作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其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佟某无罪。
本案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生动诠释,严格区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了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秉持着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此案的无罪宣判成为葫芦岛市法院系统为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合理、合法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作为审判机关,不仅仅要打击违法犯罪,还要用好司法审判的职能做好保护和保障,不希望审判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而是希望通过审判机关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做好法治保障,让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前行,法院将以各种方式、各种形式做好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王淑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