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1月,被执行人盘锦某机械公司租用申请执行人盘锦某公司的厂房和场地放置设备,双方签订了《房屋使用合同》。房屋使用合同签订后,被执行人将机器、设备、材料等物品放置于申请执行人的办公楼、厂房、场地内,期间没有承担《房屋使用合同》中约定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被执行人也未搬出设备,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使用公司场地或对外出租。
申请执行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某公司院内存放一批铁器,可供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当即联系双方,第一时间现场核实。在实物面前,被执行人不得不承认该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