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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兴隆台区法院:克服“无财产” 攻坚“执行难”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20-11-26 10:12

  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申报财产,不配合执行调查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依然不放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近期,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从事水产养殖生意,随即对其进行了锁定和监督,最终,在丰收之际被执行人同意在销售水稻和螃蟹之后偿还债务。

  2019年,被告佟某因水产养殖资金不足,向朋友即原告郑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4%,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止,被告陈某与孙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签订合同后,被告佟某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在佟某支付了5个月利息,共计一万元之后,自2019年10月开始就再未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无奈之下,郑某向兴隆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对被执行人佟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担保人孙某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随即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佟某与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20年7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9月,执行法官收到线索,佟某经营的水产养殖螃蟹与水稻于秋季丰收时可供偿还债务。经执行法官核实调查为事实后,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0月1日前给付郑某2万元,2020年11月1日前给付郑某1.5万元,2021年2月11日前将余款给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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