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随着一起历经两年的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朝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专程来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 勤政为民”的锦旗交到了该院员额法官蔡兴兴手中,以此感谢蔡兴兴和另外两名法官在该公司与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
2015年,朝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泉钻井工程合同书》,协议约定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朝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院内打温泉井一眼。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朝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200万元,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在指定地点完成了钻井工程。
2018年,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朝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尚未给付的157万元钻井费用以及打井过程中为其垫付的25万元其他费用多次协商未果,而诉至朝阳县人民法院。
一审审理过程中,朝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施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不同意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又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温泉钻井工程合同书》,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垫付的劳务费和损毁树木赔偿款。
经审理查明,合同约定温泉井深度0—500米,管径标准为244.5毫米,经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鉴定,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管径未达到合同标准,应认定为违约行为。在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后,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朝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温泉钻井工程合同书》,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朝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64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给付,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朝阳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申诉复查期间,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故基本事实未发生变化。另外,申请人主张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地质构造原因改变了部分出水管的粗细标准,经询问,申请人对施工管径未达合同标准并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系归因于地质构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朝阳中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朝阳中院深入扎实开展“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的依法裁判,维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