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未经产权人同意就占有小区内的车库,还不付使用费用,结果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法院采取“雷霆手段”。10月23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金某某的车库实施强制迁出。
近日,申请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金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法院裁定,因为申请执行人对依法取得建设项目内开发建设的楼房、车库享有所有权,而被执行人未经原告同意占有该小区内车库属无权占有,所以依法判决被执行人返还原物及使用费用。而被执行人到期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干警给其做询问笔录时,也不同意将该车库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腾出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将车库腾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可被执行人到期后仍拒不履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希望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但未达成和解意向。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金某某的车库实施强制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