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从10月9日起,全省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公告中明确,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对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辽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根据公告,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则分别由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辽河人民法院管辖。
公告同时明确,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2020年10月9日以前已经编立案号的行政案件裁判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或申诉的,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作出裁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亦由原审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