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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公民享有知情权 政府信息应公开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8-13 09:30

  主审法官: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合议庭庭长 李彦博

  基本案情

  某公司(原告)与某乡政府(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另一家公司在原告的承包土地范围内兴建某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占地面积约200亩。依法规,项目建设必须有被告的批准。原告向被告提出某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BOT项目协议或批准文件公开信息的申请,被告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说明》答复原告——“因申请人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现不予重复答复。”

  此前,原告曾两次向被告申请公开某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信息。原告声明,不存在重复申请问题,更未得到过答复。以前被告答复申请人到国土部门咨询或申请,原告认为BOT项目不属于国土部门审批,原告申请被告答复符合法规要求。被告本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说明》回避原告的申请,与相关法律相悖,属于政府不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的BOT信息。

  被告答辩称,其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全部职责,不存在对“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信息公开上的不作为。原告就同一信息内容,出于同一目的重复提出申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原告的答复妥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第一次向被告申请公开某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被告建议原告向国土部门咨询或者申请该信息;原告第二次向被告申请公开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的全部信息,被告建议原告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者申请;原告第三次向被告申请被告公开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BOT协议或批准文件,被告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说明,结论是“因申请人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现不予重复答复”。对于被告前两次作出的答复,原告均起诉后又撤诉。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第三次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说明》;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申请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BOT协议或批准文件重新作出答复。

  释法说理

  本案中重点在“信息重复”,原告第一次申请公开的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第二次申请公开的是项目全部信息,第三次申请公开的是BOT项目协议或批准文件,就三次申请的具体内容看,并非完全一致,每次申请各有不同,特别是本案中申请的公开BOT项目协议或批准文件,与第一次、第二次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不相同。被告以重复申请而不予答复的意见,事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信息,属于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故被告应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典型意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法人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对公民、法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在日常公务办理中,一些行政部门信息公开意识淡薄,申请答复不及时、不准确,甚至避重就轻、推委责任,成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障碍。例如在拆迁补偿标准、细则上,在土地用途、权属上等,“信息公开”成为“热门”的行政诉讼,而这样的行政讼诉案件往往在行政部门败诉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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