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司法厅日前全文公布《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我省是铁路大省,据统计,到2019年年末,我省铁路营业里程(不含地方铁路)为6132.4公里,其中高速铁路为2035公里。近年来,随着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及铁路客运、货运量的不断增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随着铁路路网的不断扩大,列车开行速度和动车开行密度不断加大,铁路安全风险增多。
铁路安全谁来管?《条例(草案)》提出:为落实地方政府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铁路安全环境监管、隐患整治等职责,全面推行“双段长”制,增强铁路与地方建立沟通。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段长应当定期巡查铁路线路,若发现依法需要政府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段长,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分别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铁路线路安全怎么保障?《条例(草案)》提出对铁路线路两侧设立安全保护区的规定,并将保护区内一些行为列入禁止性规定: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在桥梁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柴草、秸秆等可燃物;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垃圾、祭品、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企业办事流程,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铁路沿线政府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能从事的施工、建设、经营等活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铁路运输企业的答复时限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评估论证所需时间。
省司法厅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9月1日前对《条例(草案)》稿提出修改意见。相关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司法厅。电子邮箱:lnfzblfyc@126.com;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409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