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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率先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20-05-18 13:48

  本报讯 记者5月15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扎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和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该地方性法规将是规范此项工作的首次省级层面立法。

  据悉,为了做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工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就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培训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条例》规定: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方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科知识培训的规范,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相关事项必须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减负方面对培训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北京时间20时30分,并不得留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提出要求: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教学等工作;不得诱导和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事项。明确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守法诚信档案,开展守法诚信评价,对违法失信进行联合惩戒。加强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督导,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建议本级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提高透明度、立法质量,《条例》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www.ln.gov.cn)和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条例》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