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在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民营企业家交流会上,沈阳某塑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辽中区检察院表示了感谢:“案件办理后,检察官还指出了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疏忽之处,现在我们正在建立新的制度,要彻底堵上这方面的漏洞。”
检察官深入企业调研
出具“法律体检”报告
2017年,沈阳某塑业有限公司清点库存时发现,该公司的大庆分公司塑料瓶坯库存量与账面存量严重不符,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时任该塑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负责人的赵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进一步工作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赵某某多次将沈阳总公司生产、提供的矿泉水瓶坯以废品的名义卖出,并将收入据为己有,共计12.1吨。经认定,该塑业公司损失瓶坯价值人民币97122.07元。
2019年7月26日,赵某某职务侵占一案由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历时6个月,最终被告人赵某某被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我们为了更好地服务保障民企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依法快速批捕、精准起诉侵害企业权益犯罪嫌疑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力打击涉企犯罪,保护企业利益。”辽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有卓向记者介绍说,“同时,通过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危害后果的扩大。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制度、管理和决策等环节方面的漏洞和风险,为企业出具全面的‘法律体检’报告,量身定制‘康复套餐’。”
严把关口快办快结
事实上,早在2017年,辽中区检察院就开始探索如何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最大限度保障民营经济了。
2017年,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某,因报酬与所雇佣农民工发生纠纷,周某索性“一拖再拖”玩起了失踪,农民工维权组织一再协调却始终没有促成双方和解。周某殊不知此时的自己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子到达“检察”环节,辽中区检察院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审慎选择办案时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没有妨害侦查行为的情况,并根据其积极履行义务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辽中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读仪式上,周某激动地说:“由于不懂法律我才犯了这样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处理,今后我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厂子也要继续办下去,更好地为辽中区经济发展服务。”
在探索中,辽中区检察院开辟出了一条涉民营企业、企业家案件办理的绿色通道,完善了案件办理机制,快速受理、优先办理民营企业的申诉、举报和控告。
黄有卓告诉记者:“对于涉民营企业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快办快结。建立健全了涉民营企业、企业家案件办理全流程跟踪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全力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意见全记录
“我们有时候不好意思直接给检察官打电话,最好是能有一个类似微信平台的客服,方便我们随时联系。”
“企业发展过程中,真的需要有人给把把‘法律脉’,确保我们在合法范围内经营,这也是一种保护。”
在“万人进万企”活动走访现场,民营企业家的意见被详细记录在辽中区检察院领导的记事本上。
结合辽中区民营企业结构布局特点,辽中区检察院将近百家骨干企业确定为调研对象。制定调研工作方案,明确调研范围。调研走访时,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解读和释疑解惑工作,拉近与企业间的距离,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全面收集民营企业司法诉求。按照“踏石留印”的标准,对调研中了解到的企业信息、意见收集等情况,逐项全程记录,确保访谈有记录、问题有清单、工作有方向。
目前,辽中区检察院出台了《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了《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与工商联协作,签订了《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就健全常态化联络机制、建立合法权益联动保障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优势和工商联密切联系民营企业的优势互补,凝聚服务民营经济力量。目前,已走访40余家企业,获取意见50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