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妨害司法公正,但如欲“除之而后快”,须先了解其特征、掌握其运作模式,这是消除“套路贷”的起点。
拨开云雾见“套路”
“套路贷”犯罪像一个旋涡,让被害人无法抽离,慢慢坠落,犯罪分子通过诱骗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很多被害人表示,“套路贷”里的套路,是自己走过最长的“路”。但“套路贷”里的套路也并非难以破解,盘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马强表示,“套路贷”最初的表现一定是便捷和快速,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拨打电话,在微信群、微博等平台打出诱人广告,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名目吸引借款人落入圈套,此为“套路贷”的第一步。
进入圈套后,犯罪分子则会引诱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套路”合同、制造虚高流水。放贷方与被害人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协议上设置不利条款。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账后,有的放款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的现金拍照留存,然后收回部分欠款,有些甚至是全部收回,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款项的假象。”马强介绍。
“套路贷”进一步发展,则会由犯罪分子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编造各种理由,随意认定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事由,虚增借款人债务。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放贷方介绍他方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导致借款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
而“套路贷”的终极手段则体现在软硬兼施疯狂“索债”上,马强告诉记者,犯罪分子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
“‘套路贷’犯罪虽然看起来迷雾重重,具有隐蔽性,但犯罪分子的‘猎物’却十分明确,那就是急需资金、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马强表示,如今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网上贷款等借款人“踩雷”的几率很高,借款人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套路贷”的深渊。
“套路贷”案民刑交织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作为新类型犯罪,自2016年起,“套路贷”犯罪最早在上海地区呈现严峻的趋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总结了2016—2018年的31件“套路贷”案发现,“套路贷”案件一般伴随着民事纠纷,常常表现为民刑交织,由于案情复杂,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查证,且犯罪活动组织严密,犯罪活动隐蔽性强。
“套路贷”案件往往多由民事纠纷引起,比如民间借贷、车贷、信用贷等形式,表现为正常的生活消费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犯罪分子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让司法机关难以查证。
在犯罪活动中,“套路贷”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来实施,而是由一整条犯罪利益链、黑色产业链来操作,呈现严密的组织化、集团化特点。犯罪集团分别由上游的负责放贷的一端、中游的各种中介机构和下游的各种催讨组织组成。从犯罪内容上可以分为协助制造银行转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等等。犯罪集团上、中、下产业链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分工合作,形成产业化、企业化的模式操作,个别成员甚至掌握了一套完整流程,熟悉公证、诉讼等多个环节,经验丰富。
犯罪分子通常制作形式正规的合同,留下银行流水痕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种借贷活动看似合法。公安机关经常因涉民事纠纷、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认定为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支持被害人的主张。被害人常常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能留下有力证据,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套路贷”非罪名但触犯法律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庭长李玉新告诉记者,“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法定的刑法罪名,也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法律术语,它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归纳总结提炼出来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我看来,‘套路贷’跟‘碰瓷’有相似之处,‘碰瓷’会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而‘套路贷’则涉及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虽然‘套路贷’不是罪名,但只要违反了法律,查实了证据,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
李玉新表示,首先,“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次,如果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期间有非法拘禁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最后,如果放贷一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以虚假诉讼认定。
“被害人群体多有强烈的资金需求,或是法律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李玉新补充道,虽说一些险恶的套路早已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但只要不贪心,再深的套路也不会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