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油漆、送花圈、在楼道喷洒粪便、堵锁眼、在墙上涂写威胁性语言……这些在生活中常见的流氓行为,尽管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却因为没有造成人身损伤,作恶者得以逍遥法外。这种“软暴力”行为,司法机关无法打击,群众意见很大。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让司法机关处理“软暴力”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打击犯罪 护卫民生 陈东旭 摄
在沈阳某区开办管业制造公司的周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她聘请的生产副厂长孙某因故被公司董事会决议除名,孙某不仅拒绝办理离职手续,还多方阻挠、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从去年8月起,周女士的噩梦开始了:孙某在办公室、她家门口、上班路上威胁、谩骂,打电话、发微信诅咒她;砸与周女士关系密切的张女士的车;带小兄弟偷走工厂院里养的二十多只大鹅;把公司一辆小货车开走卖掉;堵住单位门口不让工人上班,强迫部分工人离职。孙某还强行霸占周女士的奔驰吉普车,以厂长的名义联系周女士的客户,宣扬周女士的企业黄了,以后找他合作。最让周女士心惊肉跳的是孙某开车直接撞她的车,要与周女士同归于尽,幸亏司机机敏,否者后果不堪设想……周女士多次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管不了,孙某更加变本加厉不依不饶,宣称把周女士的生意彻底搅黄。周女士原籍浙江绍兴,经招商引资到沈阳办企业,遭遇孙某这种“软暴力”手段,真是身心俱疲,欲哭无泪。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让周女士看到了希望。
不能对“软暴力”视而不见
“软暴力”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给受害人造成非常严重的心理伤害。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造成的有些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
2018年9月,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打掉一个采用“软暴力”手段催债的恶势力团伙,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岫岩县朝阳镇某村村民逄某某从某农贷公司借款两万元,由于还款不及时,讨债人催其尽快还钱。2017年下半年以来,逄家的大门、院墙上,多次被人用红油漆喷涂上“新年好”“欠债还钱”等字样,窗玻璃也被人用砖头砸碎……逄家人不堪其扰,日子过得心惊胆战,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无奈之下,逄某某选择报警。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和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及相应的采用“软暴力”手段违法犯罪问题。岫岩警方据此认定某农贷公司讨债人对逄某某等受害人实施的行为就属于“软暴力”的范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行为之一。
经过一段时间的缜密侦查,岫岩警方专案组初步认定,某农贷公司的雇佣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围绕几名犯罪嫌疑人,展开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工作,继而迅速摸清了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活动轨迹。专案组兵分多路,分赴岫岩县和朝阳市两地多处,同时抓捕犯罪嫌疑人。经过数小时的蹲守,3名犯罪嫌疑人顺利到案,随后均被刑事拘留。
国家连出“四重拳”
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施行。同一天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会议从法律层面厘清了“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4个概念,用法律文件严肃权威地回应百姓关切,把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在扫黑除恶的突出位置,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到底,这是紧握的铁拳中透出的炙热温度,也是政法机关誓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的决心。
就“软暴力”手段,记者请教了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法制控申大队大队长秦梦植,他说,我国目前以黑恶势力为典型代表的有组织犯罪也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黑恶势力不仅利用组织势力及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以达到目的,而且以暴力和威胁为基础采取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出场摆势、言语恐吓、跟踪滋扰、聚众哄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等手段持续不断地骚扰相关被害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感。
记者认真阅读《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软暴力”的概念、常见表现形式以及认定“软暴力”应当具备的“足以产生”危害的情形、对采用“软暴力”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的认定、以“软暴力”手段构成的个罪的定罪处罚等。其中第一条就明确了“软暴力”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秦梦植告诉记者,《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即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还特别指出,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继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软暴力”害人不浅
2018年11月28日至29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以上诉人苏咏惠为首的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并于29日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苏咏惠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
2009年以来,苏咏惠有目的纠集其家人、老乡、朋友,在盘锦市辖区内形成了以他为首,以家人、朋友为组织成员的“苏氏”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榨干被害人财产后,逼迫被害人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采用“软暴力”的胁迫手段,引发5人自杀,其中3人死亡。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软暴力”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无法用语言形容。本文开头提到的周女士,被“软暴力”折磨得痛不欲生,心力交瘁。她经常往返江苏和辽宁,孙某无休止地折腾,对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本溪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他处理过一起小额贷款公司“软暴力”讨债事件,当事人借款4000元,实得2000元,当期没有还款,该公司采取一系列折磨人的手段催促还钱。堵锁眼、往门上泼油漆、在墙上写字谩骂,把当事人父母差点逼疯了,无奈卖房,新房主同样遭殃。报警吧,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又没有现场视频证据。这位民警下了很多功夫,做通该公司工作,平息了事端。
“现在有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软暴力’手段作了界定和细化,不仅规定了认定‘软暴力’手段的原则,而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软暴力’的通常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们也敢处理这类案件了。”他说。
不给“软暴力”生存空间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表现形式第一种就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软暴力”表现形式第二种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此外“软暴力”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
一位派出所所长说,民间“软暴力”比较常见,其原因多种多样,不外乎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不法人员在法律边缘打擦边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也难以处理。
实施《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及其行为人之间关系的认定有了依据,不仅利于发现黑恶势力,而且能够起到预测预警作用,有利于“打早打小,打准打实”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