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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请假也算数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4-08 09:35

王金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人:王金海  职  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羽是大连市某公司的业务员,2017年5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按照其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无故迟到、早退每月达4次以上、每季度达8次以上者,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去年7月,公司以小羽在一个季度里连续迟到、早退10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小羽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小羽感到很冤,自己从入职以来,经常利用休息时间走访客户洽谈业务,自己不仅没有迟到、早退,还经常加班。为了证明小羽迟到、早退10次,公司将打卡记录给她看。小羽经过查询单位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证实这10次迟到、早退她均在微信群中请过假,原因是客户约她早上8点半或下班前谈业务,如果再到单位打卡,时间根本来不及,所以就在微信群里把自己的去向、迟到及早退原因进行了说明,而且她这么做,公司领导也从来没有向她说明过这样是错误的请、销假做法。

  小羽不服,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同时承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自己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

  大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小羽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大连市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大连市某公司向小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68元,赔偿小羽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损失5378.4元。

  大连市某公司不服裁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小羽失去工作,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我代理小羽出庭应诉。主审法官组织小羽和该公司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小羽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13000元。

  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我认为虽然小羽未能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根据单位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小羽已通过微信作出迟到或早退的说明,应视为请假。而且她在第一次这么做时,单位领导没有就其请假事宜表示异议,小羽以为单位“默许”这种请假方式,所以小羽的做法也就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这起案件还给用人单位一个启示,既然单位建立了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进行工作安排,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就要做相应的调整,对员工通过微信汇报工作,请、销假事宜作出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