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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尴尬难继承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3-04 10:12

  佟玲

办案人:佟玲  职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非婚生子女在继承的权利上虽然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但往往因为种种原因导致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难认定,所以在继承方面陷入尴尬境地。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这起案件的原告王某某诉称,一年前,原告父亲赵某因急性心肌梗塞突然死亡,原告是赵某与王某的非婚生子女。赵某生前在丹东某银行租赁了一个保管箱,被继承人赵某因病死亡后,原告携带赵某生前书写的字据及身份证明,到某银行请求处理这个保管箱,但银行以需要办理公证为由拒绝开箱。被继承人赵某名下存款等财物估算约数万元,因此原告请求判令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名下所有财产的应得份额。此案的几名被告是赵某与妻子的婚生子女。

  开庭这天,所有被告都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他们在诉讼上却占有优势。原告自称其为生母王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赵某之间存在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庭前原告要求与被告赵某刚或者赵某勇做亲缘鉴定以便确认其与赵某之间的父女关系。但赵某刚、赵某勇均拒绝与王某某做亲缘鉴定。

  本案中,赵某已去世,无法再进行鉴定技术采样,原告要求与赵某的儿子做亲缘鉴定,因亲缘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在法律上进行此类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法院无法强制进行。故本案无法通过科学技术鉴定手段确定原告与被继承人赵某的身份关系。推定亲子关系的法则仅适用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主体的范围,故本案不适用亲子关系推定法则。原告提供的书信及照片,只能证明赵某生前与原告关系密切,未能证明其与赵某之间存在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

  据此,原告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