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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90万赔偿金 儿媳公婆三上公堂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李启元 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8-10-17 10:41

  一男子因车祸身亡,家人得到了90多万元的赔偿金。为了争得赔偿金,儿媳与公婆三上公堂。前不久,黑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8月26日,家住黑山县的韩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得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00128元。死者韩某遗属中,有年逾古稀的父母韩老汉和老伴儿李老太太,有刚过而立之年的妻子杨某及11岁的儿子小彤(化名),4人因共有纠纷,官司由黑山县人民法院打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打回黑山县人民法院。杨某与其儿子小彤作为原告将公婆韩老汉和李老太太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级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赔偿比例,并按《赔偿明细》予以分割,即所有赔偿款900128元中应分给李老太太22394元、韩老汉66656元,剩余部分均归二原告所有。

  二原告称,韩某因交通事故赔偿案,已经两级法院审结,因二被告不同意两级法院认定的《赔偿明细》,拒不配合执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赔偿款予以分割。

  二被告不同意二原告意见,并提出,对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无异议,李老太太应得22394元,韩老汉66656元。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应由二原告和二被告共同分割。而死亡赔偿金部分,原告杨某应少分,二被告应多分。因为在韩某生前,杨某已起诉与韩某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但已分居生活,故其应少分,而二被告应多分。

  法院认为,所谓的死亡赔偿金系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而给予的赔偿。本案中韩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其妻杨某、其子小彤、其母李老太太、其父韩老汉均为赔偿权利人,所得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为4人共有,二原告要求以上两笔赔偿款均归其所有并认为黑山县法院及锦州中院已对赔偿款确定分配比例的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鉴于杨某在韩某生前曾起诉与韩某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仍可认定夫妻二人存在矛盾,另小彤系未成年人,韩老汉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而李老太太无退休工资,故对此笔赔偿金分割中原告杨某应适当少分,以20%为宜,余款由小彤及韩老汉、李老太太均分,即死亡赔偿金杨某分得131504元,其余3个人各分得175338.6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原告及二被告可均分此赔偿款,即每人分得6250元。赔偿款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89034元中含小彤99984元、李老太太22394元、韩老汉66656元,该项赔偿款已有法院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不需法院再予分割。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杨某、小彤因韩某死亡分得赔偿款447900.6元;被告李老太太因韩某死亡分得赔偿款203982.85元;韩老汉因韩某死亡分得赔偿款2482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