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精心预谋、演练,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寻找急于用钱的外地车主,采取一系列手段诱骗车主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定位装置,以违反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为由,强行将贷款全部收回并向车主勒索钱财。
9月10日9时,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一恶势力团伙犯罪的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当日的庭审现场,这场精心策划的连环骗局被“还原”。
外地车主身陷连环骗局
吉林人郭某在当地经营小买卖。2017年2月,急需用钱的郭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寻找做车辆贷款”的信息。没过多久,沈阳人朱某加了郭某的微信。
在微信里,朱某告诉郭某,他在沈阳经营了一家车行,专业做车辆贷款。只需要在车上安装GPS,抵押车辆登记证书当天就能拿到钱。郭某提出想贷款8万元,在商定好了利息后,郭某开车来到沈阳市辽中区朱某经营的车行。
在将车辆登记证书交给朱某后,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随后,朱某带人给郭某的吉普车安装上GPS定位系统,并将扣除利息后的6万余元交给了郭某,整个贷款过程十分顺利。拿到贷款后,郭某欲驾车返程。就在车辆开出不远的地方,一个自称是贷款“中间人”的男子将郭某驾驶的车辆引到了一条小路上。“兄弟,想给车辆二次贷款不?我可以把定位系统拆除,带你到鞍山再抵押一次。”该“中间人”小声说:“拆除设备只需好处费2000元。”因急需用钱,虽然明知私拆定位系统就破坏了贷款协议有一定风险,但在利益驱使下,没有禁住诱惑的郭某同意“中间人”拆除定位系统。
就在“中间人”引领郭某往鞍山市行驶在再次贷款的路上时,郭某驾驶的吉普车突然被几辆黑色轿车强行“别停”。车辆被“别停”后,从黑色轿车上下来了10余名男子,领头的就是先前给郭某放贷的朱某。刚一见面,朱某就怒喝:“你想赖账吗?怎么把定位系统给拆除了?”自知理亏的郭某,乖乖地跟随他们返回到朱某经营的车行。到了车行后,“你是来骗钱的吧。刚刚我们查询了你留在车行的车辆登记证书是假的,现在你还私自拆除了定位系统。按照合同,赔8万元钱。”朱某说。郭某不同意赔钱,朱某当即表示自己经营的是正规车行,若不给钱就立刻报警,一听到朱某要报警,郭某傻了眼。
原来,正如朱某所说,郭某提供的车辆贷款手续都是假的。郭某的吉普车早在吉林当地就办理过一次抵押贷款。郭某表示想少拿点钱私了,最终双方商定,郭某一个月内赔偿朱某5万元钱,并将之前从朱某处贷得的6万元也如数返还。从吉林到沈阳,郭某不顾舟车劳顿原本是想贷款缓解燃眉之急,可贷款没到手不说,还倒搭进去5万元,事情处理完毕后,郭某灰头土脸地返回吉林,自知理亏的郭某并未报警。
分工明确团伙作案
2017年5月,辽中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了朱某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遂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经警方审讯,除了吉林人郭某落入骗局外,朱某伙同他人共实施了两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
2017年1月8日,在辽中区朱某经营的车行及辽中区外环路附近,朱某团伙在收取被害人王某、田某某中介费11000元和定位装置拆除费人民币500元后,以不支付违约金就报警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王某、田某某索要40000元,并将先前支付给被害人的贷款收回。被害人王某、田某某于次日将40000元交给朱某等人。
随着警方的深挖,以朱某为首的13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警方了解到,该团伙分工明确、精心策划,组成人员中除朱某的父亲、妻子、叔叔等亲属外,其他也多为同一镇子的村民。随后辽中警方迅速出击,除一人在逃外,将其他犯罪成员悉数抓获,一举打掉了以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据朱某的父亲,在团伙里负责“别车”的朱某某交代,两起被害车主都是由朱某在网络上“物色”的。被害人均是外地人,在“上钩”抵沈后,先和朱某签订合同贷款,合同规定他们不能卸掉在车上安装的GPS。随后,一组人乔装“中间人”把被害人车上的GPS卸掉了。等被害人违约后,再有第三组人出动拦截车辆,并将被害人带回车行向他们要钱。在这个过程中,三组人马全程电话沟通。
在朱某犯罪团伙里,朱某的妻子负责签订合同,朱某的叔叔负责提供贷款资金。
对恶势力团伙严惩不贷
朱某等人落网后,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将此案认定为恶势力并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
法院认为,此案以朱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事先精心预谋、演练,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寻找不特定被害人,仅在2017年1、2月就实施了两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处理,该团伙极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故应综合考量其犯罪手段隐蔽、危害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秉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充分体现“打早打小”的政策效果,对该犯罪团伙可认定恶势力。为消除该团伙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人身财产权益,对其应从严惩处。
辽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宣判:被告人朱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2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系本案总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为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布局整个案件,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邢某认可其转租给被告人朱某的车行作为犯罪场所、购买及安装定位装置、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及要挟车主,亦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受被告人朱某指使而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要挟车主,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目前,同案人殷某、朱某乙、朱某甲、徐某某、卜某某现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同案人殷某在批准逮捕阶段;同案人周某因尚有其他犯罪事实移送其他法院并案审理;同案人成某在逃、已经立为网上逃犯。
另悉,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沈阳市法院系统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涉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