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10月1日9时,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内国歌嘹亮,全体执行干警、司法警察在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军的带领下,面向国旗,注目致敬,以对党的绝对忠诚,对祖国的深深热爱,对执行工作的坚定信仰,踏实工作、无悔付出,向祖国母亲献上最诚挚的贺礼,也为国庆假日行动拉开序幕。
致敬国旗仪式后,全体执行干警奔赴执行现场——大洼区唐家农场一处厂房,强制腾迁,惩戒“老赖”。李军和副院长罗庆明带队出击,现场指挥,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全程见证执行工作,监督法院依法执行。
在执行盘锦某典当有限公司与陈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刚未履行偿还义务,自愿将所有的原唐家农场畜牧场旧厂的院落(房屋面积341.62平方米,土地面积2034.83平方米)以评估价格794830.00元抵偿给申请人,但案外人李某坤(陈某刚前妻的哥哥)始终占用该院落,拒不腾迁,且在院落内饲养多条烈性犬,阻碍执行干警执行公务。
10月1日,大洼区法院执行局强势出击,将执行干警分为清点分队、腾迁分队、安保分队,并请来专业训犬师及当地派出所民警协助执行,确保执行工作分工有序、安全执结。腾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会主动将物品腾出,不再占用厂房,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腾出物品暂放在厂房内仓库,放置期限三个月。
至此,一件2014年的民事判决案件终于得到执行,案结事了。
案后音: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事审判案件,却又因很多因素导致不简单。2013年6月17日,被执行人陈某刚同李某侠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大洼区唐家农场的一处厂房及鱼池赠与其子陈某。被执行人陈某刚分别于2013年7月21日,7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申请人某典当公司借款780000.00元,同时用唐家农场的厂房做抵押。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刚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2014年4月30日,申请人向大洼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刚同其前妻起诉到法院,大洼区法院判决由陈某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李某侠不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因抵押给申请人的厂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申请人对厂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陈某刚自愿用唐家农场厂房抵偿给申请人,经大洼区法院查封、评估完成后,裁定将被执行人位于原唐家农场畜牧场旧厂的院落所有权转移给申请人,但案外人李某坤拒不腾退房屋,执行法官多次寻找陈某刚均未找到,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2017年3月30日,陈某(陈某刚之子)向大洼区法院起诉其父陈某刚及其母李某侠,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效力。2017年5月18日,大洼区法院判决赠与条款合法有效。于是,陈某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大洼区法院认为赠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但厂房属于不动产,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本案厂房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驳回异议人陈某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