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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鼓励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 最高奖励50万元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杨清林 | 发布时间: 2018-08-08 11:13

  辽宁长安网讯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 8月3日,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布《辽宁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

  举报奖励的原则包括: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辽宁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规定,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省公安厅明确奖励范围,包括: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省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检察机关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公安机关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辽宁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