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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检察院出台“十项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姚恩伟 驻营口记者 齐岚 | 发布时间: 2020-04-07 15:33

  辽宁长安网讯 日前,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物的犯罪;严厉打击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严厉打击其他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犯罪。

  全面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人员逮捕必要性和起诉标准,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深化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对于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物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深入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人员涉嫌犯罪长期无结论案件依法开展监督,督促侦查、审判环节严守办案时限。

  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专项审查。对在押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逐案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期限和久押不决案件的监督。强化对民营企业涉案财物的执行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责。依法、及时、准确办理涉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加大对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办力度,强化执行活动监督。

  深入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妥善化解涉疫行政争议,积极参与涉疫政府征用赔偿、企业补贴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化解工作。

  积极开展公益诉讼。重点关注防疫用品市场秩序、医疗废物处置等领域的公益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精准监督。办案中尽可能采取保护性司法方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畅通民营企业申诉渠道。建立涉民营企业信访申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甄别冤错案件,及时回应企业司法需求,依法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

  积极构建“亲”“清”检企关系。建立12309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与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常态化开展两级检察长走访问需民营企业、为企业讲法律课等活动,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