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明确目标: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对腐败的“惩”,但同样离不开对腐败的“防”。本期《专家释法》请检察业务专家么家伟讲讲当前预防职务犯罪要关注的问题。
专家简介:么家伟,男,1973年3月出生,法学硕士,现任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近十年,参与编写了《新形势下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官谈预防》等书籍。先后被评为省“忠诚、廉洁、为民”优秀政法干警、省预防职务犯罪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四次,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人才库成员。
专家简介:么家伟,男,1973年3月出生,法学硕士,现任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近十年,参与编写了《新形势下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官谈预防》等书籍。先后被评为省“忠诚、廉洁、为民”优秀政法干警、省预防职务犯罪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四次,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人才库成员。
记者: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有了很大变化,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吗?
么家伟:《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将原贪污、受贿五千元的立案标准,调整至一万元至三万元;贪污、受贿2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30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记者: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受贿后,把受贿金额的一部分用于公务支出,这部分金额怎么计算呢?
么家伟:这部分金额属于受贿人非法占有后私自用于公务支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还是要计算为犯罪总额的一部分,只是在量刑时根据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记者:现实生活中,行贿人不光送钱送物,还送一些变相的好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
么家伟:变相送好处达到一定可计算的金额,也是构成犯罪的。用于行贿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可以包括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金券、旅游费用等。
记者:反腐“打虎”中,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某某被判处终身监禁,请解读一下?
么家伟:“终身监禁”确实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的内容,但它不是一类刑种,而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主要用于填补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的空档,起到严惩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的特殊作用。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且也不能适用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