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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梳理案情改变“互殴”认定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郭鹏颖 本报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10-09 09:52

  核心提示

  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对每一个案件的细致审查和用心处理中。本案中,法院没有止步于“依法下判”,而是坚持“如我在诉”,通过分析事实、释法明理,促成公安机关主动调整处罚决定,守住法律底线,也让当事人真正解开了心结。

张冬(右)、法官助理于佳玉

  办案人:张冬(右)、于佳玉

  职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法官助理

  2025年8月的一天中午,中学生某甲刚接上弟弟走出校门,就与某乙发生了口角。某甲还没反应过来,便被同为未成年人的某乙带着几个人团团围住。拳头落下来的时候,某甲本能地抬手反击,好不容易脱身,对方却在社交平台上持续辱骂并扬言“明天再碰一碰”,于是双方通过微信约定次日“解决”。

  第二天,某乙带人赴约并率先动手,后双方发生打斗,某甲被某乙追打头部受伤出血。公安机关将前后两日冲突均认定为“相互斗殴”,对某甲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七日(不执行),某甲不服,认为这场“相互斗殴”并不对等,故起诉到法院。

  是互殴?还是防卫?

  案子到了二审环节,我们沉下心来从头梳理,一页一页翻询问笔录,把两天冲突的前因后果、谁先动手、谁防御、谁升级事态进行了深入了解。

  经审查发现,某甲是被人围住的被动挨打一方,对冲突的发生没有预见和准备,反击是在多人围攻下的本能自卫;第二天虽然某甲赴约,但先动手的仍然是某乙一方,某甲的还击属于面临现实人身威胁时的防御行为,且并未采取明显不当的暴力,未超过必要限度,由此不能认定为相互斗殴行为,其行为属于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冲突分别独立发生,依法应当分别评价、分别处罚。

  查明事实之后,我们主动找到公安机关,把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界限、分别处罚的法定程序要求,以及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逐一讲清楚、说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在对本次治安案件上诉人某甲进行处罚时,应与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充分考虑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释法的过程严谨细致,沟通的态度坦诚务实,一番深入协商后,公安机关立即重新全面调查,主动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某甲法定代理人认可新处理结果,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案件最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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