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面对群众日常消费引发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坚持法理相融、换位思考,精准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妥善审结一起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案人:常林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近期,我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办理游泳课程并缴费后,尚未开卡、未曾消费,没有给商家造成任何实际损失,而后原告意外怀孕,根据医嘱,无法进行游泳运动,这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
接手案件之后,我认真审阅全部卷宗材料,精准锁定案件关键事实。审理中我发现,案涉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合同登记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符,商家未充分履行格式条款告知义务,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纠纷发生后,原告主动沟通、积极协商,商家前期口头应允转卡却长期拖延不办,后续又无故拒绝退款,处置方式明显不合理、不合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坚持自身片面主张,拒绝全额退款。案涉公司为一人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唯一股东,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视为主动放弃自身抗辩权利。我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及预付式消费纠纷、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合同应当解除,商家需全额退还原告全部课程费用,其法定代表人因无法证实财产独立,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严谨的事实核查和清晰的法律说理下,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圆满化解了这场消费纠纷。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对审理结果高度认可,由衷感慨:“本来以为个人消费纠纷维权很难,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帮我挽回了全部损失,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审判厘清是非,司法守护民心。这起看似普通的民生小案,让我深受触动。践行“如我在诉”,归根结底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群众急难愁盼,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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