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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法院首次召开“庭前会议”50分钟审结复杂合同纠纷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09-22 09:41
  本报讯 记者关月报道 日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受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前依法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行“庭前会议”。这是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时按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庭前会议操作规程》,对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与应用。记者参与该案观摩发现,“庭前会议”用时20分钟,整个庭审过程用时约30分钟,1小时内,一个涉及反诉的复杂合同纠纷案件当庭审结。
 
  该案具有证据较多、案件复杂和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特点,民四庭副庭长王畅作为主审法官,依法定职权启动“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王畅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明确案件双方的诉辩意见,梳理归纳了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固定没有争议的证据,为接下来的开庭审理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打下了良好基础。也正是由于“庭前会议”的召开,使得该案件得以当庭宣判。
 
  “这次‘庭前会议’很成功,其召开的意义和全部目标均已实现,今后在推广‘庭前会议’的时候,希望可以进一步扩充会议内容,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出适应于洪区法院的‘庭前会议’适用规则。”庭后,参与观摩的沈阳师范大学陈凤贵教授对此次“庭前会议”进行点评。
 
  参与庭审的原告方代理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齐玉杰表示,“庭前会议”简明扼要,将案件的焦点精简,庭审过程中质证也不会偏离焦点,“没想到这样一个复杂的案子,这么快就审理完了,判决结果公正客观,效率真是大大提高了。”
 
  该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长赵海波告诉记者,通过“庭前会议”的召开,可以使证据公开原则充分体现,有效遏制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增强案件信息的透明度,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强化了审判人员的裁判意识及庭审活动的实效性,促进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这次庭审对该院全体民事法官就今后如何适用“庭前会议”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们今后要继续推行‘庭前会议’制度和理论调研,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为沈阳市的营商环境建设作出贡献。”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恒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忠、沈阳市鑫鑫洪阳寄卖行自2012年3月签订彩钢钢构合同后,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彩钢房及拆除彩钢房。2013年9月7日,双方对账确认:2012年被告刘忠欠原告彩钢房款26万余元,2013年欠原告彩钢房款1万余元。2014年11月前,被告欲支付款项,按交易惯例,原告项目负责人吕某先行书写7万元的收据,但实际并未收到账款。2014年11月26日,被告刘忠给了一张15万元转账支票,但账务中并无资金。2015年9月19日,双方再次对账,被告刘忠确认2012及2013年欠账未付,同时确认2014年欠款11万余元,3年来共欠38万余元。
 
  被告称,对工程单价及工程量均有异议,提出反诉请求:超付款10万余元,要求原告返还。
 
  判决结果:
 
  被告刘忠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1347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原告刘忠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