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关月报道 9月13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敲响“第一槌”。被告人王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某伙同在同一中队任职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公地点内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网上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每条信息售价5元或10元。获得的赃款通过王某本人的微信提现,共分八笔提取到王某的个人银行卡内,再由王某分发给魏某和马某,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
王某供述称,因工资待遇不高,想挣点“外快”,当时也没有认识到售卖他人个人信息的严重危害性。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主审此案的大东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朱丽娜告诉记者,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通过审理案件发现,银行职员、电信人员、快递人员等因为职务的便利性较多的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如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由于公安协勤人员的特殊身份,存在登录公安查询系统的便捷条件。“公民应该增强自身防范意识,促进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如日常生活中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露真实身份信息;不贸然参加网络‘调查问卷’等互动活动,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及次生犯罪等。”朱丽娜说。
案件背景: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贾敏飞介绍称,2015年11月,我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大量涉及全国各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线索,后公安部将涉及辽宁、四川、黑龙江、广东、河北等25个省、市,涉案人员达100余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定辽宁地区警方侦查。
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划分为“猎人”等9条专线,由信息泄露源头(查询员)、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下游代理商和客户多个层级组成,各团伙既独立形成上下线,又相互交叉,形成联系密切的犯罪团伙,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买卖、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5月18日,包括我省在内的25个省市警方统一开展集中抓捕行动,成功铲除多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该系列案中所涉共63名被告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我省辖区内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