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经过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不懈追溯,一起土地分配事件出现了意外反转。
“我爸妈是离婚了,但我妈的户口还在村里,凭啥不给分地?”近日,普乐堡镇大青沟村10组村民尚某反映其母土地被村里收回且未重新分配一事。在农村,涉及土地的事都是大事,普乐堡镇工作人员立即着手调查。
经核实,尚某父母于1995年离婚,派出所记录显示尚母于某户口至今未迁出,户口簿上共有4人,分别是尚某、尚某父母及姐姐。尚母现居住在桓仁县古城镇某村,与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通化县某镇的罗某共同生活,并未再婚,也未在现居住地获分土地。
证实尚某所说的户口问题属实,接下来面临的关键问题是依据法律法规,此种情况尚母是否应该分得土地,普乐堡镇工作人员联合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法律依据进行细致查询。
工作人员首先查到了1994年和1998年的相关文件。按照文件规定,婚嫁外村组的村民,所分配的耕地由村组收回,并及时督促户口随迁,户口仍不迁出的,可不保留自留地和承包田。
正是依据这两个文件,1999年,大青沟村10组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清查尚某家为3人,2000年的土地台账记载,尚某家分得3口人的土地,于某未分得土地。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很清晰了,按照当时的文件规定,于某未分得土地有理有据。然而,工作人员并未就此停止追溯。
他们又查到了2003年3月1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而2011年6月24日颁布的《关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农经﹝2011﹞163号文件中明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因不同村(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产生的“时间差”,农村婚嫁妇女(包括离婚)的户口迁移造成“两头无地”的,应在先户口所在地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就是说,按照2003年和2011年的新规,于某的情况应该在大青沟村分得土地。
经过3天的细致追溯,事件最终有了定论。日前,普乐堡镇工作人员专程驱车来到位于某村的于某家,只为向她讲明来龙去脉,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听说要为自己启动分地程序了,她开心得合不拢嘴,“为我这点事,你们费心了,还特意跑一趟,真是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