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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开展“车损鉴定”工作专项治理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高嵩 胡波 本报驻抚顺记者 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25-03-20 11:14

  本报讯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维修企业、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的经济利益,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必须受到严格规范。近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干警前往某机动车鉴定机构工作现场,对一起泡水车鉴定案件进行实地调研。

  原来,该案件涉及保险公司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在案件承办法官的组织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鉴定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鉴定方案,并在沟通确认后由双方签字。鉴定过程中,技术科干警和鉴定人员严谨把控关键环节和要点,对泡水车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进行了拆卸鉴定。最终经过4个工作日持续工作,得出了详细全面的鉴定报告,为承办法官作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记者了解到,为切实保障车损鉴定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2024年起,抚顺中院技术科持续加大对本地区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治理力度。一方面,对鉴定机构进行严格筛查,依法清退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和出现违规鉴定行为的评估机构,净化鉴定市场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个案的全程跟踪梳理,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梳理总结鉴定过程中的难点与关键点,为后续同类案件的鉴定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提  醒

  当遇到车辆损失纠纷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一是涉案车辆在鉴定完成前务必保持受损状态,切勿自行维修,以免影响损失价值的准确认定。二是在确定车辆损失价值方面,需在法院主导下,由专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最终由法官结合报告及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定。三是鉴定机构的选定需由法院组织,从法院登记备案的机动车鉴定机构中随机抽取,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四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审法官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