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原告刘某和被执行企业本是合作伙伴,因工程款核算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调解后达成了长期履行计划。但被执行企业未支付剩余款项,金额近500万元。因此,刘某就剩余部分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人:吴双
职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法官
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办公室的宁静。
“吴法官,我那个案件什么进展了?工程款什么时候能结清啊?都等着用钱呢,他们是不是故意拖着不想给啊!能不能强制执行?”
接到刘某电话的当天下午,我把双方当事人请到执行局进行沟通,没想到,他们一见面就吵吵了起来。
“你什么时候能把剩余债务还清,是不是故意拖着不给?”
“我们也想早点还清,但是现在公司资金被套牢了,拿不出这么多钱!”
他们走后,好几个问题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企业到底能不能拿得出这笔钱?是故意拖欠还是确有难处?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带着这些疑问,我来到被执行企业实地走访。经调查发现,企业尚在经营,员工各司其职;企业财务账面显示,在参与某地产项目后,公司大量资金被套牢,账面资金紧张。企业负责人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结合被执行人已履行大部分债务,我判断被执行企业并非主观拒不履行,确实存在困难。
可申请人又急等用钱,几乎没有缓冲时间,一时间,我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如果启动拍卖程序需要现场张贴公告和网络发布,这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可逆的。这企业现在正在最困难的时候,任何一点负面消息都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咱得想办法做减法。这样,咱俩明天去找申请人。”我告诉助理,查封容易,但给企业“留出路”“给活路”更加考验法官能否实现守护法律权威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双赢。
我在一周内几次组织双方反复磋商,力求既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经营,又能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从最初的不欢而散,到逐渐确定了还款金额,再到具体付款时间、支付方式、和解方案,我反复释法、分析利弊,终于找到了本案的最优解。
最终,被执行企业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460余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很快,刘某如愿收到了上述款项,双方共同到法院办理结案手续,本案顺利执结,刘某和被执行企业共同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法院。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能动司法厚植营商环境“法治沃土”,以公正高效回应群众所盼所想,为民解忧、为企护航,执行法官的脚步从未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