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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就在你我身边——细说本溪市溪湖区李某正当防卫案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李奇峰 驻本溪记者 刘妍 |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24

  编者按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热映,《刑法》第二十条受到热议。影片是对法条的艺术呈现,推开检察之门,现实中的检察官又是如何破开层层迷雾寻求案件真相,不让有罪者逍遥、无辜者蒙冤?让我们共同走进发生在本溪市溪湖区的正当防卫案例。

头题图

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六旬老太深夜持刀伤人,究竟是自保还是行凶?2023年9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了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回顾

  六旬老太李某生活在溪湖区农村,平时主要负责照看不满两岁的小孙子,一家人过着平静的日子,然而,这样的平静却被一个施工队给打破。

  施工队为运输建筑材料每天在李某家门前的乡道上往返数十次,货车装载的沙石水泥带起的尘土将李某家周围的环境弄得乌烟瘴气,运输产生的巨大噪音更是让李某的小孙子连连受惊。李某多次与施工队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在门前设起了路障,阻止货车通行。

  堵路当天夜里10点多,施工队负责人张某纠集刘某等5人携带5把镐把来到李某家,恐吓李某撤掉路障。恐吓无果后,刘某先将李某推搡倒地,随后5人用事先准备的镐把对李某家的玻璃进行打砸,李某丈夫及其儿子闻讯赶来阻止,与张某等人发生厮打。

  为阻止张某等人继续行凶,李某返回屋内取出一把尖刀,在胡乱挥舞中将正在行凶的刘某腰、腹两个部位扎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也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深夜10点5名壮汉持械上门闹事,在当时情境下,老太太持刀伤人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吗?”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检察官对现有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引导公安机关从案件起因,李某伤人行为的产生原因、时间点、目的以及刘某等人在冲突过程中的行为等方面进一步补强证据。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多次到案发现场勘察,并向证人复核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案件发生整体经过,深入分析研究置身于当时情境下李某的可能反应,充分还原案件事实。

  经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和全面细致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等人以恐吓为目的,深夜持械进入李某家中对人实施暴力、肆意毁坏财物,李某在面对现实紧迫侵害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持刀进行反抗,造成刘某轻伤,主观上没有伤害犯罪故意,行为上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刘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检察官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太感谢了,是检察院给了我老太婆一个公道啊,有检察院撑腰,俺们老百姓再也不用害怕了!”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李某激动地说道。

  正如电影《第二十条》韩明检察官所说,“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是综合考虑国法、天理、人情后实现的有机统一。正当防卫的精准认定、合法适用,正是普通大众面对不法侵害时“有为”且“勇为”的坚实底气。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共对“正当防卫”作了三款规定,内容如下:

  【一般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