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一部分纳税主体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即注销税务登记,其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亦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在此期间产生的收入无法纳入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另一部分纳税主体办理税务注销前,未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通过完成市场监管部门的简易注销,纳税主体资格随之消灭,极易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
为此,西岗区检察院与区税务局进行了磋商,目前,区税务局对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主体进行了调查,已责令违规纳税主体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为从源头堵塞税收流失漏洞,西岗区检察院依托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人民广场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的工作联系机制,向该立法联系点提出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建议,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一是税务机关应定期将经营主体状态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打破信息壁垒,及时发现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提高信息共享的使用效能。二是税务机关应规范适用税务注销承诺书,要求股东等关系人向税务机关作出已经完成税款清缴的承诺,若承诺不实,该承诺人应对税务注销的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拒不清缴欠缴税款的,制定相应的惩戒机制。另一方面,在纳税主体注销后,税务机关应定期、持续跟踪问效,健全公司注销税款追征工作机制,及时查补、追征税款,确保税收应收尽收。三是引入社会信用体系相关内容,尝试将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当事人确定为税收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到个人或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中,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助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构建。
下一步,西岗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成效和问题的梳理总结,积极主动融入立法进程中去,助力营造健康完善的税收征管秩序及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有效堵塞国有财产流失漏洞。
编辑:王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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