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拓展教育模式观察记
一块块制作精美的宣传展板,一个个震撼人心的鲜活案例,一幅幅图文并茂的主题图片……每年,我省都有大批的青少年走进高墙,接受法制教育。“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在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确是一种创新模式。”这是很多受益方对该普法基地的评价。经过几年的成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青少年法制教育犹如丝丝细雨,润泽着广大青少年的心田。
“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无旁贷,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类型和数量增多、教学和宣传资源缺乏的现状,我们不断地思考和探索,为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开辟一个新的途径,即建立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基地’,通过法制教育,把基地建在每个青少年的身边,让他们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制教育的警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曹晓东介绍说。

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组织青少年普法
现状:成立五年,成果丰硕
据了解,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是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内设机构,于2012年7月经辽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正式成立,成立至今在辽宁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法系统的职能优势,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 “六五”“七五”普法规划和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大力开展系列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业绩。
法制教育基地最大的特色莫过于通过看、听、互动这三个环节,让前来参观的学生们对法律有认识,真正地实现了入脑、入心、触及灵魂。“看”就是带学生们参观服刑学员习艺车间、心理咨询矫治中心、教室、监舍等,让他们看到服刑学员的改造生活情况。“听”就是通过不同犯罪类型的服刑学员的忏悔发言,让学生们听取同龄人由于违法犯罪而给自身和家庭酿成的苦果。“互动”就是通过相互之间表演文艺节目、赠送帮教物品等形式,让学生们真实感受到,守法与违法仅一步之遥,只有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才会拥有一个美好而无悔的青春。
与此同时,“走出去”也是进行普法宣传的又一个主要形式,法制教育基地的干警应邀到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去讲授法制课。通过讲述服刑学员真实案例,以案讲法,以生动而具有说服力的事实教育,赢得了一致好评。开始运行至今,前来进行法制教育的单位及院校达30余家,接受教育人次有35000余人,基地接收学校师生参观反馈的“观后感”200余份。
记者发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还善于整合社会关心青少年成长的力量,通过共建、联合帮教等手段,实现大墙内外青少年互帮互助、思想道德品质共同提升的目标。目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已成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基地,沈阳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处普法宣传活动基地,为有效服务社会做着积极的努力。
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大力推动下未管所组建了“青少年普法宣传志愿者”团队,团队集聚了未管所上至领班子、下至新入警的普通干警共40余名具有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人才,目的就是以法制宣讲为纽带,尽可能地去服务社会。干警志愿者利用工作之余钻研青少年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和心理特点,积累了丰富的预防、警示青少年违法犯罪宣传教育素材,他们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深入各院校、单位讲授法制课,还与处于偏远落后地区的阜蒙县化石戈中心学校签订《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协议》,为学校留守儿童进行团体训练和心理疏导,在高年级学生当中积极宣传、传播法律常识。
发展:乘势而上,加速创新
“今年是‘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年,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也是规划实施重点,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将以更加新颖的工作思路履行职责。今年,基地的工作目标是‘巩固成果、创新发展’,暨扎实巩固以往成果,创新思想,迎接机遇挑战,为构建法治社会保驾护航。”所长曹晓东介绍说。
开展“青春之旅 法制护航”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为了以现代和传统相结合的理念,将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制作成公益宣传短片,面向全省在校青少年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构建社会科学研究平台。将研究部门、大中专院校、实务部门、矫治机关整合为“多点合一”的研究平台,为沈师法学院、警官学校等高等院校建立教学实践基地,组织全省各地公检法司教育部门、大专院校、企业、社团、公益组织等各行业,合作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理论研究活动。
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监实践相结合。在未成年服刑学员中有计划、有重点、多层次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常调查、了解、掌握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予以指导,为积极推进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提供良好保障。
采访后记:
青少年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更是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重要群体。监狱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发挥着两方面的重要影响作用。一方面,是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那些已经触犯法律的青少年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挽救的执法职能;另一方面,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校外实践基地,对社会各类青少年团体又发挥着预防、警示违法犯罪和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社会职能作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正朝着既定目标阔步前进,为普法贡献应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