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养老诈骗案件,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担任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某村治保主任,其间曾帮助他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2015年起,王某某为赚取好处费收取多人钱款帮助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及张某(在逃)帮助办理,同时将收取的钱款转交上述二人。但该二人未帮助王某某成功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
2019年7月,王某某在明知国家已明文规定不允许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且张某逃跑的情况下,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骗取吕某、孙某某等2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84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该案被害人众多,且涉及老年人群体,有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应对其从严惩处,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自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振安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惩养老诈骗犯罪,追赃挽损,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同时,多措并举对预防养老诈骗犯罪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防骗指南等方式着力提升老年群体防诈识骗能力,护航老年人晚年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