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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引发的情法观察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石健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7-01-06 10:10
  开栏语:
 
  刚过去的2016年,沈阳法院系统首次遴选员额法官如期举行,全省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正稳步迈进。与此同时,锦州市宣布正式成立“医疗公安”。政法系统每天都在发生着新变化。而这,皆可归于一个节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落实在于依法治省,更在依法管理基层组织。盘点我省政法综治中的新亮点、新做法、新风气、新变化正当其时。于是,我们进行了一次认真的尝试。
 
  用第三视角,用最朴实简单的语言,描摹勾勒,讲好故事。贴近政法,贴近综治,一直是本报的方向,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政法综治工作,了解法律法规的新变化,本报尝试开设“政法第三视角”这一栏目。用第三方的角度去看待政法综治工作,用平民化的视角去体验政法工作的新变化,用最接地气的语言解读新法、新规新在何处。我们会竭尽所能,为读者还原真实的状态。用最真的情怀,最好看的故事,最及时的现场,讲述政法综治新近的那些事儿。
 
  本期聚焦话题:
  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带来的权责之争
 
  “我的婚姻毁了我的前半生,一个判决又毁了我的后半生。”原本婚姻的痛苦想通过一场官司了结,没想到却越陷越深,据最高院相关数据显示,因离婚而背负另一半债务的人群越来越庞大,他们甚至成为一个背负着难以化解的痛苦的群体。
 
  严冬的沈阳,雾霾天气。在某高层写字间,张律师推开门,看到屋内坐着的一位满面愁容的中年女子。更扎眼的是中年女子手中的一摞材料。其中,有借条,有判决,更有万字之长的申诉书。
 
  中年女子名叫李华(化名),她没想到原本一场离婚官司却让自己成了被告,同时还欠下了高达百万元的外债。除了被告的身份之外,李华还是“反二十四条联盟”中的成员。虽然这是一个曾经陌生的组织,但是却对李华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何为“二十四条”?在了解“二十四条”所引发的故事之前,不妨看看两条相关的百度百科。“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再次,不妨再看看《婚姻法》中第四十一条的解释: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差异在哪?不妨从事儿上说起。
 
  突如其来的债务,究竟谁的错?
 
  怀孕三个月,惊闻丈夫欠下70多万的赌债后,李华伤心不已,为了孩子她卖掉婚房替夫还债。孰料,房子卖了,更多的债主找上门来,原来,丈夫欠下的赌债远不止这么多。面对不断上门讨债的债主,李华无奈选择了离婚,她辞了工作,换了住所,打掉了孩子,希望一切从头开始。然而,噩梦远未结束。债主们以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100多万的债务。“夫债妻还”是否天经地义?法院将对此作出认定。
 
  李华是沈阳市某公立医院的医生,原本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丈夫章明(化名)是她在医学院读书时的校友,为了爱情李华随章明来到南京,两人在同一家医院工作。买房,结婚,怀孕,时光平静流淌着。然而这一切平静美好的生活,突然被一场噩梦击得粉碎。
 
  某日,章明回到家,突然跪倒在李华面前大声痛哭起来。章明说,从春节前到现在,他在朋友的怂恿下沉迷于赌博,短短几个月里已经输掉了70多万元!
 
  为了偿还赌债,他欠下了巨额的高利贷。现在债主们纷纷催债!
 
  听到这些,李华无异于五雷轰顶,顿时崩溃。但面对跪地痛哭的丈夫,念着腹中三个月大的胎儿,她决心勇敢地站在丈夫身边,和他一起渡过难关。
 
  于是,他们卖掉了婚房,还掉了70多万元的债务,搬进了出租屋,希望一切从头开始。然而,噩梦才刚刚开始。
 
  本以为债务已经还清,没想到,还是有不同的债主纷纷上门拿着章明写的借条要债。在李华的再三逼问下,章明终于承认,他欠下的债务其实远远不止70多万,具体多少他自己也说不清楚,估计有将近两百万元!忍无可忍的李华终于下了决心和章明离婚。
 
  离婚后,李华含泪做了人流手术,准备开始一个人的平静生活。然而,事情并不像她想的那样简单。
 
  面对纷纷上门要债的债主,章明辞去医院的工作,不知去向。债主们找不到章明,就找李华要债。李华哪里拿得出钱?债主们要不到钱,就不停到医院和出租屋骚扰李华。无奈之下,李华也辞去了医院的工作,换了住处,以为这样就可以躲过这一劫。直到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她接到法院的传票,已经有债主拿着章明写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认为债务是在他们离婚之前所借,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法院已经立案,并通知李华按时出庭应诉,而此时章明早已远遁他乡,再也无法联系。
 
  这100多万元的债务,李华可能这一辈子也还不清。走投无路,只能找寻出路。
 
  为了打这场官司,李华四处求助,最终,她在微博上找到了一个名为“反二十四条联盟”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她找到了沈阳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经过多方奔走,跟法官反复沟通,到有关派出所多次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省妇联妇女维权中心报告并寻求帮助。庭审中,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章明在出逃之前给李华写的信,以及章明用手机发给李华的短信、QQ留言,申请了相关知情的同事、同学出庭作证,还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章明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张律师认为,李华对章明在外赌博和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她与章明的家庭共同生活。所谓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华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但是,李华已经看到了希望。
 
  然而,李华的情况并不是个案。
 
  来自江苏淮安的刘某夫妇起诉称,其子于某5年前借款300多万元一直未还,要求儿子与“前儿媳”赵某共同偿付。赵某认为,这是前夫与父母串通的恶意诉讼。可是,除了一张30.7万元的收条外,原告主张的其余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全部被法院采信。像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这一群体的出路何在?
 
  在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上,从2013年以来,共有17万余件相关判决。然而在10年前,类似的判例不超过100件。在两个全国性的“被负债者”微信群和QQ群中,如今已聚集了400多名成员。他们的遭遇大同小异,所涉及的债务,多则上千万,少的也有几十万。
 
  记者通过网络发现,“反二十四条”公益群正在悄然壮大。
 
  通过“反二十四条联盟”微博上,记者了解到,从2015年起,这些“被负债者”通过社交网络聚集在了一起。“愿司法公正‘二十四条’修正”微信群发起人陈玲每天都能接到许多自称“被负债者”的入群请求,备注里出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要崩溃了。”如今,这里已汇集有200多名成员。
 
  同时,另一个“反‘二十四条’公益群”成立不到一年,便已有460名成员。从去年5月起,群主彭云和李秀萍开始对中国“二十四条”受害者开展实名问卷调查。如今,调查已完成四轮,征集实名问卷306份,除去22位“潜在”受害者尚未涉案,有效答卷284份,分布在全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二十四条”的追根溯源
 
  梳理“二十四条”的出现原因,应是在2003年12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二十四条”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借离婚逃避债务。同时,“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然而,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而“二十四条”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并未明确。
 
  据了解,2016年两会上,湖南省司法厅厅长、人大代表傅丽娟提出修改“二十四条”的建议。这是她第三次作此提案。她提交的两个建议之一是: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当倾斜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在“被负债”群体的努力下,又有4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愿意在2017年的两会上提交修改“二十四条”的建议;一些省份的妇联、省高院也表示,愿意就“二十四条”所涉及的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探讨:有关“二十四条”的可行性讨论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会荣认为,首先要厘清“二十四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有何冲突。游会荣认为,目前我国没有对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予以明确,“因此,一些超越家事代理权限的行为,就有可能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二十四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存在冲突的,标准是不一致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说的是要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共同债务。而‘二十四条’则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只要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先推定为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和立法确定的标准不一致,差异是非常明显的。从效力来看,法律肯定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解释立法不清楚的地方,如果立法都已经清楚的地方,就没有必要再用司法解释来进行扩大化解释。”
 
  游会荣表示,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立法上肯定要明确。同时还应在夫妻的权利义务中增设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双方互享法定代理权,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对外所负之债,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现行婚姻法没有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概念,民法典中应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同时进行明确。如此一来,一旦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就应该是个人债务,配偶也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于这一点立法上是很明确的。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上的保障,就会冲击到正常的婚姻关系。
 
  同时,《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家庭地位平等首先是财产处置权平等,如果一方对外大额举债,显然是对另一方财产处置权的侵犯。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有知情、了解权。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是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那么必然会给他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反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在不是基于共同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在他方不知情、不了解,也没有享受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时,这种债务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但该条解释背离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以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为标准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就必会造成司法不公平,严重损害非负债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无法体现公平与正义。也极易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以达到多分、转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在发现法律无法惩罚此行为时,更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另一方则无防范之力,任其宰割,极大地损害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助长了不法之风。
 
  众所周知,司法解释的制定基础是释法,而不是造法,司法解释本身不是“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司法实践中,对有违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不应作为判案依据,不应不加分析地依照适用、套用;其次,该条的合理性存在问题:该条一味强调债权人利益而不管其是善意还是恶意,违背了法律基本的公平和正义;而且,夫妻一方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行为具有偶然性,夫妻另一方往往无法预见,更何况还存在着夫或妻一方与他人合谋“制造”债务的情况,夫或妻另一方对法定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遇到此类案件,夫或妻另一方只能坐以待毙,无任何反击之力。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存在着缺陷。
 
  第三视角微评
  利益极端化引发的债务陷阱
 
  幸福的人都一样,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面对“二十四条”,很多人平静的生活被突然打破。从而背负着债务,经历着不幸。
 
  “二十四条”的初衷应该是为了避免夫妻恶意逃避债务,合谋“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损害债权人利益。然而它却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如果存在无良的前夫(妻),很容易与曾经给其打过款的人恶意串通,重新写个借条,虚构出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讹诈前配偶。
 
  当然,任何立法模式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许就要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立法的意义就在于能够找到一个平衡点,继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利益极端化,让贪图利益的人有机可乘。
 
  所以,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价值取向应更侧重保护非实际借款的配偶一方,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自行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来予以保障。而对于那些并没有享受到借款利益的配偶一方,她(他)们防不胜防,几乎没有任何途径保障自身利益,甚至在离婚后,还将随时被所谓的渣男、渣女们拖入还债的深渊。对于“二十四条”所带来的债务陷阱,立法者还需早早思量为好。
 
  【朋友圈视角】
 
  @会飞的蝴蝶:希望废除“二十四条”。
 
  @婚姻志愿者:我是大学生,我们还未婚,当我们憧憬未来幸福婚姻时,突然看到“被负债的妻子们”的报道,惶恐至极,谁也不能保证人心不会改变,司法解释应该完善,否则我们不敢结婚。
 
  @DANEL:共同债务,共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