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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和风险防范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张咏涛 | 发布时间: 2016-12-19 10:37
  【摘要】
 
  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检察工作也概莫能外。
 
  关键词:大数据 检察工作 运用 风险防范
 
  大数据的运用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分析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和风险防范。
 
  随着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的发展,大数据为我们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服务,而我们工作和生活的信息上传到网络后又成为大数据本身的一部分,可以说我们已经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给检察工作的转型和升级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和风险防范,以期对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已成为发展趋势
 
  (一)大数据更加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
 
  我国疆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间接导致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和办案水平的不一致。但是,随着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这一现状得到了改变。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在数据资源库中没有了地域之分,西部地区可以借用东部地区的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水平。同时,大数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改变了过去各地信息沟通不畅的状况。如:通过大数据的连接,全国的行贿犯罪记录,均可以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查询,提高了职务犯罪的预防能力。
 
  (二)大数据更加有利于促进司法规范
 
  应用大数据技术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严格规范了案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问题。而且,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的的法律文书范本,规范了法律文书的制作,减少了文书制作的随意性,提高了文书的权威性。同时,应用大数据技术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使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实时地监控各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情况,规范了案件审讯的过程。因此,大数据与检察工作相结合,有力地规范了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
 
  (三)大数据更加有利于提升工作效能
 
  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连接。检察机关内部,相互间的资料传输、审批等程序,均可以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大大节省了案件办理的时间,提高了案件办理的工作效率。同时,检察机关通过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能够迅速查询侦破相关案件重要的信息,为快速侦破案件奠定了基础。而且,大数据的应用,为案件办理人员留出更多的时间思考案件的本身和法律适用,提升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工作效能。
 
  大力推进检察工作大数据的饱和应用
 
  (一)加强司法机关在信息领域共享中大数据的运用,合力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形成公、检、法、司互联互通
 
  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的应用上,只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真正实现了互联互通。但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系统和政府司法部门还没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其他司法部门间的沟通,运用大数据技术共享信息资源,如:通过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能够快速获得案件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为迅速侦破案件创造了条件;通过与法院的信息共享,调取相关的涉案信息,为案件的侦查和预防提供帮助。所以,应加强在信息共享领域的大数据技术运用,形成公、检、法、司四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二)加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大数据技术的充分结合,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办案水平
 
  加快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大数据技术相互结合,无论是基层检察机关还是上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结束后都需要将案件办理过程和相关报告上传到统一应用系统后,统一存储在统一应用系统的后台,形成检察机关的数据库资源。如果某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需要查询相关的案例,立刻就能够查阅本市、本省乃至全国相关案件的类似案例,能够给相关检察机关案件的办理提供一定的借鉴。同时,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大数据技术进行结合,使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和案件办理的每一步都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动态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对一些案件办理瑕疵进行提醒和规制,提升案件办理和执法的综合能力,将检察机关整体的办案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证据提取和分析能力的大数据运用,不断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更加注重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证据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此,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与公安、房产、审计、工商、监察等政府部门数据库相连接,通过大数据技术予以提取分析,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并予以固定,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让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无法狡辩,实现由证到供转变,甚至可以零口供结案和起诉,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四)加强预防领域大数据的运用,实现职务犯罪的预防由事后控制到事前预防的转变
 
  职务犯罪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相结合,能够有效地解决职务犯罪预防滞后性、被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对职务犯罪防患未然,减少职务犯罪的违法空间,实现事后控制到事前预防的转变。例如,在吉林省某县,将数字控制芯片安装到进行土地平整的农业机械上,实时将平整土地的坐标、范围、面积、平整深度等数据传输到控制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事先设定的国家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不按规定予以平整的行为,及时发出警告,让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土地平整。很好地解决了往年出现的不按国家标准进行平整土地或编造平整土地的事实,套取国家涉农资金的问题,从根本上预防了此类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检察工作其他领域大数据的运用,实现检察工作全方位无死角与数据化对接
 
  检察机关其他方面的工作,也应该加强大数据的运用,提高检察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如:检察机关的宣传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主动检索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热门话题,及时予以回复,防止谣言的产生和扩大;控告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将举报线索进行对比分析,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信息转交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时还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众监督的积极性。总之,大数据与检察机关工作的对接应该是全面、彻底的。
 
  注重强化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的风险防范
 
  (一)要切实做好对当事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工作
 
  在大数据应用的背景下,应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到个人隐私泄露所造成的危害。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观认识程度,重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意识到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对案件相关人员的重要性。
 
  结合国家《网络安全法》和检察机关办案具体情况,制定检察机关内部适用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并采用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核制度,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采集、录入、存储、删除、销毁等阶段,都通过严格的内部规定和程序来约束,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被侵犯。
 
  (二)要处理好运用数据分析与个人主观能动的关系
 
  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人员办案的每一个步骤都会被大数据所记载和上传,而上级机关对下级工作的考核便依据这些数据,这可能导致某些工作人员为应付上级机关的检查,工作只做表面文章,录入相关案件数据的过程中,只录入对其工作有利的数据,而不是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数据,造成案件录入的失实,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检察机关在应用大数据进行相应的管理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予工作人员一个客观的评价,防止压力过大,造成检察工作的失真,伤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始终谨记大数据是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工具,而不是检察工作人员本身,不能本末倒置。
 
  (三)要努力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务监督管理的矛盾
 
  大数据时代,随着检务公开的发展,公众更容易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也更容易在网络上就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一些媒体和网民为追求眼球效应,可能会发布一些歪曲的言论,甚至不惜为此造谣,严重破坏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保持案件信息的实时发布与更新,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开通新媒体平台,对于民众的质疑及时回应,不给造谣、传谣者留有空间,实现检务公开和检务监督的良性互动,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权威的形象。
 
  结语:大数据正在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给我们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检察工作也概莫能外。因此,检察工作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运用大数据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同时运用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将大数据应用的弊端降到最低,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